四川:出现这4种情形之一,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听全文约4分钟
9月6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四川省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19日上午,四川省环保厅召开发布会,对《实施方案》做了解读。“《实施方案》将为扭转‘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局面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省环保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岳东评价到。
打开百度APP畅享高清图片
↑图文无关图据东方IC
谈及此《实施方案》出台的意义,省环保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岳东认为:“这标志着四川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既是四川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举措”。
《实施方案》提出今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扭转“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局面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在赔偿范围方面,四川结合自身实际,在中央方案的基础上,将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列入了赔偿范围,明确指出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实施方案。“比如集体耕地受到污染,受损群体或个人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不适用于此《实施方案》。”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讲到。
另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围绕处理损害事件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开展修复费用、修复期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的永久性损害造成损失,以及为依法科学判断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价值而开展的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除法律规定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关环境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李岳东在解读时谈到,省环保厅下一步将加快制定实施《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等配套办法,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落实落地。同时加强宣传,促进全社会树立“生态环境有价、损害必须赔偿”的理念,让污染者付出代价,污染的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此外还将加强改革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指导各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
成都商报记者李秀明
编辑杨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