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案同案人王广超申请国家赔偿307万,最看重恢复名誉,希望法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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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张志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后,该案同案人王广超也委托律师于6月18日向临沂中院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了总计307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王广超的申请书中,除了有对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因误判耽误接受良好教育致使职业技能偏低而造成的工作报酬损失等的经济赔偿申请,还特别请求临沂中院在国家和省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一个月后,该女生的遗体在学校一男生厕所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而同校学生王广超“包庇”了张志超的犯罪行为。
2006年3月,张志超以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王广超则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在与其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请求母亲为其找律师申诉。
代理律师们调查发现,侦查机关未曾就尸检和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中的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该案还存在关键证据缺失、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力证据被隐匿、口供矛盾等诸多疑点。例如,张志超供述的受害人衣服颜色与实际颜色不一样等。
该案自2017年11月16日被最高法决定再审后,经过6次延期。2019年12月5日,该案在山东淄博中院开庭。庭审过程中,检方提出疑罪从无,但法院未当庭宣判。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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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3日,宣告无罪的王广超(左二)、张志超(右三)与律师团队走出法院。
王广超律师:除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外,提出精神损害、工作报酬损失等赔偿
王广超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王广超于200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3月23日被释放,共计被限制人身自由390天。
“王广超虽然被羁押390天,但他背负罪名却有15年,而这件事是对他一生的影响。”刘志民告诉红星新闻,王广超还是未成年时就入狱了,因此也没能上大学,没有受到更好的教育,致使个人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偏低,找不到好的工作,只能是靠拼体力打工维生。
为此,在申请国家赔偿中,律师团队在为王广超申请人身自由赔偿金135232.5元;申诉维权交通费10万元之外,着重考虑申请了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因误判耽误接受良好教育致使职业技能偏低而造成的工作报酬损失84万元(按照每年少挣6万元,自2006年至2020年计算损失期间)。此外,王广超还希望临沂中院在国家和省市级媒体公开向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刘志民介绍,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失的救济手段。本案中王广超在2005年农历正月初四,被警察带到刑警大队,进行刑讯逼供、诱供、欺骗的情况下做出了有罪的供述,做出了违背真实情况的有罪供述。
“在2005年王广超还是一个刚刚满16岁的中学生,在法院宣判后,成为了一个有罪的人,在村子里被被人嘲笑,成为了村子里茶余饭后的话题,父母在村子里也抬不起头。”刘志民说。
他介绍,此后王广超学业终止,在老家不能找到工作,只能背井离乡到浙江找工作,但公司都要求禁止有受过刑事处罚、判处刑罚的要求。此时王广超的内心中有着无限的痛苦和无奈。没办法王广超只能找一些出体力的工作,在一家私企做一个货车司机,每天起早贪黑,只能赚一点辛苦钱养家糊口。
6月19日,王广超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在高一时成绩还不错,如果按照同龄人正常的人生轨迹,自己怎么着也能读个大学。
“现在我的人生轨迹已经改变了!我没办法通过知识,只能靠体力来换取劳动报酬。”王广超如是说。
刘志民则表示,因为错误的判决刑罚给王广超个人及整个家庭来说造成了巨大的灾难。王广超被冤枉了15年之久,这种灾难性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王广超:最看重恢复名誉,希望临沂中院能公开道歉
采访中,王广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最看重的是恢复名誉。“因为这么多年自己顶着那个(罪犯)名头,让父母在村里也抬不起头,我觉得这一点比较重要,恢复我的名誉。”
为此,他亲笔写了一封信,与国家赔偿申请书一起寄往临沂中院。信中写道,“如果没有这场灾祸,我会把所学的知识换成金钱,而不是用体力。如果没有这场灾祸,我的父母不会在村里抬不起头。如果没有这场灾祸,爷爷不会一病不起……”
王广超亲笔信
刘志民介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14号)第六条也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协商的情况,或者根据侵权行为直接影响所及、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履行范围,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以适当方式公开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刘志民认为,本案中赔偿请求人王广超自2006年3月6日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来,学业及日常生活受到巨大影响,王广超被痛苦、失望、绝望和希望折磨。多年来,王广超由于带着“罪犯”的名声,导致被工作单位拒之门外,只能通过体力活赚取一些微薄的收入。办案机关的侵权行为在非常大的范围内侵害了王广超的权利,故王广超请求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国家和省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人情事理。
王广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拿到国家赔偿后,首先想给父母买份养老保险,“他们都年纪大了,希望给他们都有个保障。”
红星新闻记者赵倩张炎良
编辑黄璟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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