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如何保护?立法听证会上有这些意见

时间 • 2025-11-03 11:45:25
保护
流域
污染
生态环境

嘉陵江流域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应该如何建立?水产养殖污染和船舶污染又该由谁监管,如何监管?5月17日,四川省人大城环资委举行《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了解,前期,《条例(草案)》已经在网上发布,本次立法听证会选取了嘉陵江流域风险防范体系、水产养殖污染和船舶污染责任等4条广大群众相关部门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同时也是立法上的难点问题,进行进一步听取意见。

▲嘉陵江

“嘉陵江流域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的一级支流,其水生态环境安全事关整个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立法听证会现场,四川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冯军介绍到,对于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生态安全。《条例(草案)》共计九章,一百零五条,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包括规划与管理、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与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污染防治、绿色发展、区域合作、法律责任等。其中所称嘉陵江流域,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嘉陵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南充市、广安市、达州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州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条例(草案)》指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系统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立法听证会现场,9位来自不同领域的听证陈述人,根据各自关注重点,对《条例(草案)》中部分条款提出了具体建议。

其中,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三级调研员陈阳认为,《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提出的“加强对流域运输车辆、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中,应当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增加“输油管道”。同时,将“应急管理”更改为“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在水产养殖污染责任方面,多位听证陈述人对于此条款提出了具体建议。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高先辉认为,水产养殖的行业主管部门属于渔业行政部门,建议在条款“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表述中,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改为“渔业行政部门”。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玉同样认为此条款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表述有所不妥,建议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改为“农业农村部门”。

不仅是水产养殖污染责任方面,船舶污染责任同样是多位听证陈述人关注的重点。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助理工程师梁刚认为,目前条款仅对船舶经营者进行处罚,但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船舶经营者难以承担罚款,导致执法困难。因此,建议将船舶所有人增加处罚范围。

而对于该条款中规定的罚款上限,南充市航务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李清平认为罚款上限太高,不利于实际执法,建议降低。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航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艳梅则认为,该条款规定的罚款上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体现了从严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建议不作更改。同时,陈艳梅建议在船舶污染管控范围中增加渔船,并在执法主体单位中增加农业农村部门。

红星新闻记者邓文博

编辑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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