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再立新规 提升重组质量是重中之重
听全文约5分钟
日前,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上交所随后也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审核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个人以为,针对科创板出台《特别规定》,提升重组质量将是重中之重。
打开百度APP畅享高清图片
对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证监会早已出台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但由于科创板已开始试点注册制,为了与之衔接与配套,科创板的并购重组也将实行注册制,其审核、注册流程与科创板新股IPO基本一致。
与目前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不同,科创板的并购重组,由于从审核到出具审核意见时间不超过45天,上交所报送材料后,证监会将在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注册。因此,科创板的并购重组,将呈现出时间更短、预期更明确、审核效率更高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科创板的并购重组,将进一步遵循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交易方案的合规性、交易实施的必要性、交易安排的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业绩承诺和补偿的可实现性,是科创板并购重组的监管重点。如果上述要求达不到,并购重组将存在夭折的可能。
自证监会降低并购重组的门槛以后,从2014年开始,A股掀起一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热潮。火爆的时候,沪深股市每个交易日停牌的上市公司超过200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并购重组。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如火如荼,也催生出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出现的多种乱象不应再在科创板的并购重组上重现,客观上也对科创板的并购重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审核规则》第七条规定,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该规定将能规避A股并购重组中频频出现的跨界并购现象,而且,并购同行业的资产,或整合科创公司所属行业的上下游资产,有利于科创板的做大做强,也有利于科创公司发挥出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不过,科创公司的并购重组,应该具有非常明确的目的性,对标的资产质量也须有一定的要求。即使是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的标的资产,如果资产质量低劣,或者说盈利能力较差,那么,科创公司实施这样的并购重组,虽然能够“做大”,但未必能够“做强”。相反,重组进劣质资产,还可能对上市公司形成拖累,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科创板公司对于并购重组,也更具开放性与包容性。《审核规则》根据创新企业特点设置了两套重组上市标准,包括“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该规定让亏损创新企业在科创板重组上市成为可能。
亏损创新企业重组上市,如果科创板公司本身也是亏损的,那么重组上市完成后,企业同样会亏损。如果科创板的壳资源公司本身是盈利的,亏损创新企业重组上市完成后,导致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出现亏损的现象,那么,这对上市公司而言,将带来一定的退市风险。因此,亏损创新企业在重组上市完成后,能够在多长的时间内实现盈利将是关键,且必须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否则,某些科创公司的并购重组,不仅不能做大做强,反而会导致退市,这明显是得不偿失的,也不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科创板公司的并购重组,对标的资产质量的把关非常重要,而业绩与成长性则是最主要的考核指标。此外,标的资产估值的高低、业绩承诺能否兑现等,都会影响到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的质量,需要科创公司谨慎对待。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曹中铭
编辑郭宇
【版权声明】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归红星新闻(成都商报社)独家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